內政部就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全聯會兩會共同研訂之「房地買賣預定單」(範本),業於112年1月12日經內政部以台內地字第1110059336號函認為「尚無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檔案置於本會官網-下載專區供會員公司參考使用。
也可由以下連結直接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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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分為A、B兩式,提供業界選擇使用:
1.A式:本房地買賣預定單於繳付訂金後生效,如買受人僅繳付定金之一部,於應補足定金日前仍未補足定金金額或未於所定簽約日期完成買賣契約簽訂,本房地買賣預定單即為解除,賣方得將上開房地及停車位另行銷售,並依上述聯絡資訊擇一通知買受人,其原繳付之定金依民法第249條辦理。
2.B式:本房地買賣預定單於繳付訂金後生效,如買受人僅繳付定金之一部,於應補足定金日前仍未補足定金金額或未於所定簽約日期完成買賣契約簽訂,本房地買賣預定單即為解除,賣方得將上開房地及停車位另行銷售,並依上述聯絡資訊擇一通知買受人,其原繳付之定金之處理方式如下:
①屬未補足定金全額者,賣方退還買方原繳付之定金。
②屬未於所定簽約日期完成買賣契約簽訂者,依民法第249條辦理。